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的外汇行政处罚(浙外管罚〔2023〕1号)显示,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,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、违反规定办理贸易结汇业务。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)第四十七条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8.051299万元,处100万元人民币罚款。
相关法规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: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:
(一)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,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;
(二)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;
(三)违反规定办理结汇、售汇业务的;
(四)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;
(五)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。
以下为全文:
标签: 泰隆银行